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嘉義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一、100年4月22日(星期四)下午4時
二、地點:馨園日本料理餐廳-嘉義市博愛路二段882號5樓
三、出席:會員代表陳崇堅等116人(包含委託)
四、列席:嘉義市政府工務處副處長-駱際方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科長-劉富慈
嘉義市商業會理事長-柯金龍
新竹縣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徐榮聰
彰化縣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黃瑞明
南投縣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余基明
台灣建築產業發展協會總幹事-洪德印
國家建築金獎甄選委員會執行長-馮智能
立法委員-江義雄
國民黨嘉義市黨部組長-李瑞振
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專員-李憲龍
榮譽理事長-陳弘毅
首席顧問-鄭俊亨
會務顧問-崔鐵鐘
顧問-張進榕、蔡昆菘、陳木洋、歐復興、邱俊元
五、主席:陳 理事長崇堅 記錄:謝泳棠
六、主席報告:略
七、長官、貴賓惠詞:略
八、報告到會人數超過法定出席人數,主席宣佈開會。
九、理事會工作報告:(略)留巻查考。
十、監事會監察報告:(略)留巻查考。
十一、討論議案:
1.提案單位:本會理、監事會
案由:為本會99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提請審議案。
說明:經提本會第7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本會章程42條規定辦理。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2.提案單位:本會理、監事會
案由:為本會100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提請審議案。
說明:經提本會第7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本會章程42條規定辦理。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3.提案單位:本會理、監事會
案由:為本會100年度工作計劃書,提請審議案。
說明:經提本會第7屆第7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本會章程42條規定辦理。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4.提案單位:本會理、監事會
案由: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增列第6條之1第二選項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暨
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二選項-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同業連帶擔保』,公會
如何審核資格條件及辦理是否訂定收費標準。
說明:一、100年5月1日起「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暨不
得記載事項」增列履約保證。
二、依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745號及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747號公告配
合辦理。
三、被擔保及連帶擔保之建築開發業者,必須為該直轄市或縣(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
公會會員。
四、連帶擔保之建築開發業者,最近5年內不得有退票及欠稅紀錄。
五、同業同級間連帶擔保僅得擔保一家,不得一家連帶擔保2家以上業者。
五、同業同級間連帶擔保僅得擔保一家,不得一家連帶擔保2家以上業者。
六、各等級建築開發業者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於2萬方公尺以下業者,由丙等(含
丙等)以上之建築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七、各等級建築開發業者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於2萬至20萬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
業者,由乙等(含乙等)以上之建築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
公司。
八、各等級建築開發業者當年度推案總樓地板面積逾20萬平方公尺以上業者,由甲等
之建築開發業擔任其預售屋履約保證之同業連帶擔保公司。
九、經本會第七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
十、依規定審核辦理並收取事業費費用依工程造價萬分之3計費,但建照工程造價三仟
萬以下以3,000元計費。
十一、審核資料如上列。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刪除第10點說明,依內政部公告配合辦理,授權理、監事會設立委外審查單位由會計師
及律師等負責審查。
5.提案單位:本會理、監事會
案由: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增列第6條之1第二選項及「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暨
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二選項-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公會連帶擔保』,因牽
涉範圍過大,公會暫緩辦理提請審議案。
說明:一、經本會第七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審查決議通過。
二、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
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
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辦法: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公會暫緩辦理。
6.提案單位:本會理、監事會
案由:為依據本會章程第39條第四項代辦服務費徵收標準、收費金額、實施日期、提請討論案
說明:一、經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收費用途用於購置會館及配合社會公益活動。
二、經第五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服務費以工程造價仟分比計算。經第六屆
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但實施日期暫緩。
三、本會第七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審查決議通過將代辦服務費改為事業費。
四、100年5月1日起會員報開工依工程造價萬分之3計費,但建照工程造價三仟萬以下以
3,000元計費。
五、目前無固定辦公會所的公會有基隆、花蓮、南投縣、屏東縣及嘉義市。
六、附工程造價總額及收費金額表。
辦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1.100年5月1日起會員申報開工應依工程造價萬分之3計收事業費,但建照工程造價三仟
萬以下以3,000元計費。
2.收費用途用於購置會館及配合社會公益活動。
十二、臨時動議:
提案人:柯金龍 覆議人:林照欽 林孟存
案由:為本會理、監事會及顧問捐款成立警察破案茶基金,每家會員公是否以一固定金額參
與警察破案茶基金。
說明:本會第七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中由理事長捐款6萬元,副理事長及榮譽理事長各捐
款5萬元,常務監事捐款3萬6仟元,常務理事各捐款3萬元,理、監事各捐款2萬元,
各顧問捐款1萬元成立警察破案茶基金。
決議:發函各會員公司,自由樂捐共襄盛舉。
十三、散會:下午5時35分
記錄簽署人:蔡宗宜、孫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