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第7屆第13次理事會議記錄
嘉義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第7屆第13次理事會議記錄
一、時間:101年2月23日下午5時
二、地點:嘉義市中興路101號(松村日本料理餐廳)
三、出席:理 事—陳崇堅、孫啟峰、曾國護、吳政哲
林孟存、林福財、林照欽、翁國森
呂冠衡、葉政宗
侯補理事-陳清棟
監 事-蔡宗宜、吳仁宗、許瑞景、戴俊郎
侯補監事-江景川
四、列席:
1.監事會蔡常務監事宗宜暨各監事
2.榮譽理事長:柯金龍
首席顧問:鄭俊亨
榮譽顧問:吳上明
會務顧問:崔鐵鐘
顧 問:張進榕、邱俊元
稅務顧問:張永尚
五、主 席:陳 理事長 崇堅 記錄:謝泳棠
六、主席報告:略
七、會務報告:留巻查考(略)
八、討論提案:
1.案由:為赤天建設等10家申請入會,提請審查案。
說明:1.100年11月起至101年2月20日止共計10家入會。
2.100年度新入會共42家。
3.100年度常年會費共計繳145家。
決議:照案通過。
2.案由:為本會100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及101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經費收支報告表及憑證、帳冊等提請審
查案。
說明:如附表。
決議:照案通過。
3.案由:為100年度歲入歲出決算書提請審查案。
說明:1.100年預算總收入:1,998,000元,決算總收入:4,307,409元。
2.100年決算總支出:2,357,961元,100年度結餘款:1,949,448元。
3.101年度收入支出預算書於上次理、監事聯席會討論決議通過。
4.案由:為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名冊提請審查案。
說明:1.101年2月20日止繳交常年會費105家。
2.檢附會員代表名冊乙份。
決議:01年會員代表大會名冊以101年3月31日前繳交常年會費之會員公司代表。
5.案由:為本會召開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間、地點、紀念品等提請討論案。
說明:1.時間:預定101年4月26日下午(星期四)。
2.地點:100年在水園日本料理餐廳(馨園餐廳)。
3.預算費用:100年支出375,720元。101年預算460,000元。
4.紀念品:100年紀念品為家樂福提貨劵。
決議:1.時間:101年4月26日下午(星期四)。
2.地點:友忠路船老大海鮮餐廳。
3.今年度紀念品為1,000元家樂福提貨劵。
6.案由:為本會召開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第八屆理、監事選票格式,提請討論案
說明:1.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辦理於100年12月23日發函會員代表登記第八屆理、監事侯
選人於101年2月3日前填妥登記表。
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參考名單所列之侯選人得經會員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
或由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
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3.將參考名單所列侯選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如附件格式)
4.第八屆理、監事選舉,應選出理事15席、監事5席,依人民團體選罷法第四條規定,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5.會員代表未克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會議,惟應填寫委託書,同時每一會
員代表僅能受委託代理一人為限,而且代理出席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商業團體法第19條)
決議:照案通過。
7.案由:為審核本會第八屆理、監事選舉登記侯選人及議定參考名單提請討論案。
說明:1.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
2.本會於100年12月23日發函通知各會員公司派代表登記第八屆理、監事候選人於101年2月3日前填妥登記表。
3.侯選人參考名單(如附件)
決議:照案通過。
8.案由:為會員公司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機制採行「同業連帶擔保」本會委託審核人員出席審核案件車馬費費用支付提
請討論案。
說明:1.依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2.01年會員大會前,委託審核人員出席審核同業連帶擔保,車馬費由公會支付。
3.100年5月起至101年2月20日止(共計8件),每次車馬費為4,500元,共計審核5次費用為22,500元。
決議:託審核人員車馬費用由公會支付,由所徵收開工事業費提撥支付。
九、臨時動議:
1.提案人:提案人:金宇泰建設-蔡宗宜 覆議人-戴俊郎 林照欽
案由:有關本市都市計畫編定住宅區或土地地目屬建地目,啟明路、彌陀路以東或建築基地屬山坡地範圍,地形平坦或
無需開挖整地,或「純建築行為」得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案者,研議建請市政府是否能擴大解編及有關山坡地
「開發利用回饋金」建請調降提請討論案。
說明:(1)有關建築基地屬山坡地範圍,地形平坦或無需開挖整地,依行政院農委會94年3月4日農授水保字第
0941803754號函釋(如附表一),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得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可依行政院農委會96年
7月9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6151號函釋(如附表二),純屬建築法第4條及第7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
及開挖整地行為時,係「純建築行為」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2)純「建築行為」,地形平坦、或無需開發整地者,於建築申請時,因法令諸多,又純『建築行為』範圍常有認
定不清之疑義,且鈞府礙於經費不足無法研究分析地質,並未設置專責審查單位,大多案件均由委外審查快者
4個月,慢者達半年以上,造成建築時效冗長影響土地建築所有權人權益。
(3)中央訂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為百分之6~百分之12,目前本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為開發土地
當年度公告現值百分之9計算。
(4)以本市都市計畫山坡地土地大多均為小面積開發,並非如其他縣市(丙建)或林地經都市計劃變更大面積開發動
輒數十公頃。
辦法:研議通過後建請市政府於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時對於山坡地計畫是否能擴大解編目前地形平坦或無需開挖整地,或
「純建築行為」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案之土地範圍及降低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能調降為百分之6。
決議:透過本會鄭首席顧問俊亨及吳榮譽顧問上明議員及理、監事先行與市政府主辦單位議前溝通後,再召開相關法令
疑義座談會討論建議,並與建管單位座談檢討有關建築技術規則28條商業區退縮地是否計入法定空地比及有關合
照集合式住宅中管理室等法令疑議討論。
十、散會:下午6時15分
記錄簽署人:孫啟峰、吳仁宗
嘉義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第7屆第13次監事會議記錄
一、時間:101年2月23日(星期四)下午5時
二、地點:嘉義市中興路101號(松村日本料理餐廳)
三、出席:監 事-蔡宗宜、吳仁宗、許瑞景、江景川、戴俊郎
四、列席:陳理事長暨各理事、顧問
五、主席:蔡 常務監事 宗宜 記錄:謝泳棠
六、主席報告:略
七、上次監事決議案執行報告:留巻查考
八、討論事項:1.為本會100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及101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經費收支報告表及憑證、帳冊等提請審查案。
決議:照案通過。
九、散會:下午6時25分